國外個別旅遊定型化契約書範本 | 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第13條
國外個別旅遊定型化契約書範本交通部觀光局91年10月9日觀業字第0910026947號函訂頒 交通部觀光局100年1月17日觀業字第0990044124號函公告修正(增修第17條之1)(本契約審閱期間一日,年月日由甲方攜回審閱〉 立契約書人旅客姓名:(以下稱甲方) 旅行社名稱:(以下稱乙方) 甲乙雙方同意就本旅遊事項,依下列規定辦理:第一條(國外旅遊之定義)本契約所謂國外旅遊,係指到中華民國疆域以外其他國家或地區旅遊。赴中國大陸旅行者,準用本旅遊契約之規定。第二條(個別旅遊之定義及內容)本契約所稱個別旅遊係指乙方不派領隊人員...
國外個別旅遊定型化契約書範本
交通部觀光局91年10月9日觀業字第0910026947號函訂頒
交通部觀光局100年1月17日觀業字第0990044124號函公告修正
(增修第17條之1)
(本契約審閱期間一日, 年 月 日由甲方攜回審閱〉 立契約書人
旅客姓名: (以下稱甲方) 旅行社名稱: (以下稱乙方) 甲乙雙方同意就本旅遊事項,依下列規定辦理:
第一條(國外旅遊之定義)
本契約所謂國外旅遊,係指到中華民國疆域以外其他國家或地區旅遊。赴中國大陸旅行者,準用本旅遊契約之規定。
第二條(個別旅遊之定義及內容)
本契約所稱個別旅遊係指乙方不派領隊人員服務,由乙方依甲方之要求代為安排機票、住宿、旅遊行程;或甲方參加乙方所包裝販賣之機票、住宿、旅遊行程之個別旅遊產品。
第三條(預定旅遊地及交通住宿內容)
本旅遊之交通、住宿、旅遊行程詳如附件。 前項記載得以所刊登之廣告、宣傳文件代之,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如載明僅供參考或以外國旅遊業所提供之內容為準者,其記載無效。
第四條(集合及出發時地)
本旅遊乙方不派領隊隨團服務。 甲方應於民國 年 月 日 時 分自行抵達機場或其他約定地點,並自行辦理入出境手續。但如依航空公司規定需由乙方協助辦理者,應由乙方協助辦理之。 甲方未準時到達致無法出發時,亦未能中途加入旅遊者,視為甲方解除契約,乙方得依第十六條之規定,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
第五條(旅遊費用及其涵蓋內容)
旅遊費用共新台幣: 元,甲方應依下列約定繳付:
一、簽訂本契約時,甲方應繳付定金新台幣 元。 二、其餘款項於出發前三日或領取機票及住宿券時繳清。 甲方依前項繳納之旅遊費用,應包括本契約所列應由乙方安排之機票交通費用、旅館住宿費用、旅程遊覽費用。但如雙方約定另含其他費用者,依其約定。
第六條(怠於給付旅遊費用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