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 | region中國
此條目介紹的是「中國大陸」一詞的政治與法律定義。關於現今實際管轄該地域的政權,請見「中華人民共和國」。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中與香港、澳門相對的稱呼,請見「中國內地」。關於又稱為「大陸」的地理學術語,請見「洲」。關於相對於離島而言的地理名詞,請見「內地§ 島嶼與大陸」。關於其他用法,請見「大陸(消歧義)」。根據實控邊界確立的中國大陸、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相對位置中國大陸是一個有關中國的政治及法律術語。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特別行政區法律中,「中國大陸」(或稱為大陸、祖國大陸[1])是指除香港、澳門...
此條目介紹的是「中國大陸」一詞的政治與法律定義。關於現今實際管轄該地域的政權,請見「中華人民共和國」。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中與香港、澳門相對的稱呼,請見「中國內地」。關於又稱為「大陸」的地理學術語,請見「洲」。關於相對於離島而言的地理名詞,請見「內地 § 島嶼與大陸」。關於其他用法,請見「大陸 (消歧義)」。 根據實控邊界確立的中國大陸、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相對位置中國大陸是一個有關中國的政治及法律術語。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特別行政區法律中,「中國大陸」(或稱為大陸、祖國大陸[1])是指除香港、澳門和台灣以外[2][3]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理領土[4][5]。在中華民國主要規範兩岸關係的法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大陸地區」(或稱為中國大陸[6]、大陸)是指除台灣地區以外的法理中華民國領土[註 1];該詞涵蓋範圍可能也包括香港及澳門,視具體情況而定[7][8]。
「中國大陸」這一法律術語常用於與台灣同時出現的語境。此外,「中國大陸」一詞也在政經關係、地理科學、學術討論等場合有所運用[註 2]。
法律上的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出境,是指由中國內地前往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由中國內地前往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由中國大陸前往台灣地區。
入境,是指由其他國家或者地區進入中國內地,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進入中國內地,由台灣地區進入中國大陸。「
」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九條(2013年)1958年9月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領海的聲明》中即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海寬度為12海里。這項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領土,包括中國大陸及其沿海島嶼,和同大陸及其沿海島嶼隔有公海的台灣及其周圍各島、澎湖列島、東沙群島、西沙群島、中沙群島、南沙群島以及其他屬於中國的島嶼[9]。」
1987年10月1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台灣同胞來祖國大陸探親旅遊接待辦法的通知》,通知指出「台灣同胞回祖國大陸探親旅遊,須申請辦理旅行證件。在香港地區,由中國外交部駐香港簽證辦事處辦理,或由香港中國旅行社代辦;在美國,日本或其他國家,由中國駐外使、領館辦理旅行證件[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