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爾夫規則 | 高爾夫比賽時揮桿擊球但未觸球則
高爾夫規則,是針對高爾夫球運動應該如何進行,以及違犯規則時應得處罰所制訂的一套標準規章與程序。透過共同編寫與管理,經由R&A(2004年從英國皇家古代高爾夫俱樂部轉移出來的分支機構)向世界各地頒布與發行,除了美國和墨西哥是由美國高爾夫協會(USGA)負責管轄之外。其出版品《高爾夫規則》採定期出版,內容包含業餘高爾夫的管理細則。打開這本R&A手冊的封面裡,開宗明義地闡述了一條不屬於任何規章卻是這項古老運動的軸心原則:[1]「依該球之球位所處之狀態擊打,依你所碰見的比賽場地現狀比賽,而如你無法照上述任一...
高爾夫規則,是針對高爾夫球運動應該如何進行,以及違犯規則時應得處罰所制訂的一套標準規章與程序。透過共同編寫與管理,經由R&A(2004年從英國皇家古代高爾夫俱樂部轉移出來的分支機構)向世界各地頒布與發行,除了美國和墨西哥是由美國高爾夫協會(USGA)負責管轄之外。其出版品《高爾夫規則》採定期出版,內容包含業餘高爾夫的管理細則。
打開這本R&A手冊的封面裡,開宗明義地闡述了一條不屬於任何規章卻是這項古老運動的軸心原則:[1]「依該球之球位所處之狀態擊打,依你所碰見的比賽場地現狀比賽,而如你無法照上述任一進行時,則按公正的方式處理。但要按公正的方式處理,你需要了解高爾夫規則。」
附帶要提的是在這項運動進行時,任何人都會被要求遵守禮儀,一般而言對高爾夫球場場地應有的照護及對其他球員的尊重與體諒都是必須的。高爾夫禮儀被視與規則本身同等重要的行為守則。[2]
在高爾夫規則標準化之前,幾乎所有的高爾夫俱樂部都有自己的一套規則,在許多大原則雷同之下也包含了一些細微的差異,例如允許移除樹葉和小石頭這類鬆散的妨礙物。在19世紀的末期,有愈來愈多的高爾夫俱樂部開始向聖安德魯高爾夫球員協會,也就是後來的R&A;或是利斯的紳士高爾夫球員會,也就是後來的愛丁堡高爾夫榮譽公司兩大團體的標準看齊。
歷史上最早的一份高爾夫規則文獻是1744年3月7日由利斯的紳士高爾夫球員會所草擬的,以用於當年4月2日舉辦的巡迴賽。這份內容包含了13條規則的文稿標題為《高爾夫球競賽的規則與條件》。[3][4] 手寫的規則原稿目前被珍藏在蘇格蘭國家圖書館。[5]
你必須在一支球桿長度的範圍內架起該洞的開球。 你的開球必須是架起在地面上。 你不可以更換被你在開球區擊打出去的球。 你不可以為了自己擊球的方便去移開石頭,骨頭或任何折斷的球桿,除了在平坦的果嶺上和你的球距離一支球桿長度的範圍內。 如果你的球落入水中,或任何近水邊的雜亂區域,你有權利將球取出並在水障礙後方架起,你可以任意選擇合適的球桿繼續擊打並請你的對手為你這項取出球的行為多記上一桿的紀錄。 如果你的球在任何地方被找到時緊緊貼著另一顆球,你有權要求暫時移開先前的那顆球,直到你將後到的這顆球打擊出去為止。 在攻向球洞時,你要誠實地為你如何完成這個洞做紀錄,同時,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