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建地的注意事項@ 請留一盞燈給夜歸的人:: 痞客邦 | 空地出租注意事項
「租地建屋」,基地承租人雖然不是土地所有權人,但是因為與地主間有基地租約得在基地上興建房屋,無須再花費鉅資購地,可以較少的資金興建房屋後取得房屋所有權,即可居住或營業,或許也是一種節省成本的方式。傳統上認為基地承租人為經濟弱者,所以在土地法及民法設有基地租用之相關規定,以保障基地承租人之權益,例如優先購買權等等。以下即針對租地建屋之相關問題詳為說明如下:一、租地建屋之意義租地建屋,是指承租人租用建築基地,以在該基地上自行建築房屋為目的之租賃。與一般房屋租賃不同。(一)須以建屋為目的要注意的是...
「租地建屋」,基地承租人雖然不是土地所有權人,但是因為與地主間有基地租約得在基地上興建房屋,無須再花費鉅資購地,可以較少的資金興建房屋後取得房屋所有權,即可居住或營業,或許也是一種節省成本的方式。傳統上認為基地承租人為經濟弱者,所以在土地法及民法設有基地租用之相關規定,以保障基地承租人之權益,例如優先購買權等等。以下即針對租地建屋之相關問題詳為說明如下:
一、租地建屋之意義租地建屋,是指承租人租用建築基地,以在該基地上自行建築房屋為目的之租賃。與一般房屋租賃不同。
(一)須以建屋為目的要注意的是,基地租賃是以承租人租用基地自行建築「房屋」為目的,因此承租人租用之基地,其使用分區雖經編列為建築用地,如當事人之租賃目的,在以供堆置器材、停車使用、建造鐵塔之用,並非建築房屋,仍為一般土地租賃,非租地建屋租賃。(最高法院46年台上字第878號判例:上訴人以不定期限向被上訴人承租土地,於租約內載明租作汽車置場之用,而『汽車置場』一語,望文生義,自係指放置汽車之場所而言,不應解作『建築汽車修理工廠之場所』,故此項單純租地以充放置汽車而非建築房屋之契約,其終止與否,應依民法第四百五十條第二、三項之規定辦理,並無土地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之適用。)
(二)租地後建屋或承受房屋後租地均可適用其次,土地法有關租地建屋之規定,是因為城市地方人口集中,其建築房屋基地之需求殷切,為防止土地投機,並保護基地承租人之利益而設。因此,城市地方,以在他人土地上有房屋為目的而租用基地者,無論租地後自建房屋,或承受前手之房屋後始租用該基地,皆應解為租地建屋契約,方符立法意旨。
(三)違章建築也可主張優先購買權再者,實務上多數見解認為,基地承租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不以建築物是合法建築為前提。也就是說,在最高法院的若干判決皆認為,因為土地法第104條第一項的立法意旨是使地上建物之利用與其基地所有權合於一人,藉以發揮土地之利用價值,盡經濟上之效用,並避免租賃關係消滅後,建物因無使用土地權限遭拆除還地,防杜紛爭。因此在租地建物的契約中,不管房屋的所有權是否可以移轉登記,都不影響土地法第104條第一項的適用。
(四)租地建屋的期限最後,租地建屋契約,是以承租人使用其房屋為目的,非有相當之期限不能達其目的,故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