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的種類、法律性質與適用範圍限制 | 定金的種類
■王知行 壹、定金有不同種類,未約定視為違約定金 一、定金的法律依據:民法第248條及第249條 定金的法律規範依據,分別規定在民法第248條:「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及第249條:「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四、契約...
■王知行
壹、定金有不同種類,未約定視為違約定金
一、定金的法律依據:民法第248條及第249條
定金的法律規範依據,分別規定在民法第248條:「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及第249條:「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二、定金的種類常見者有五種
一般認為契約當事人為了避免事前交付的定金、或事後必須支付違約金,將更盡心確保契約債務之履行。至於個案中定金的功能為何,可由當事人自行合意約定;常見的功能有五類,此可參照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635號民事判決:「按定金之性質,因其作用之不同,通常可分為:(一)證約定金,即為證明契約之成立所交付之定金。(二)成約定金,即以交付定金為契約成立之要件。(三)違約定金,即以定金為契約不履行之損害賠償擔保。(四)解約定金,即為保留解除權而交付之定金,亦即以定金為保留解除權之代價。(五)立約定金,亦名猶豫定金,即在契約成立前交付之定金,用以擔保契約之成立等數種。」
三、未特別約定,應視為違約訂金
從民法第248條來看,定金的性質是屬於證約定金,蓋定金的收受僅用以「推定」契約成立;至於債法修正前,定金收受「視為」契約成立,則屬於成約定金。另從民法第249條第2款、第3款來看,則為違約定金的明文。
「當事人間就定金之效力未作特別約定者,依該條規定,原則上應屬違約定金,並為最低損害賠償額之預定,其因可歸責付定金當事人事由致債務不能履行,他方所受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