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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項目 服務內容 聯絡分機 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補助對象:設籍本市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並符合下列規定:一、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最低生活費2.5倍,且未獲公費安置。二、全家人口之土地(以公告現值計算)及房屋(以評定價格計算)合計價值未超過650萬元。三、全家人口之存款本金、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及投資之合計價值未超過1人時為200萬元,每增加1人,增加25萬元。四、未經政府補助收容安置者。說明:同時符合申請第一項生活補助及政府所提供其他生活補助或津貼要件者,僅能擇一領取,但低收入戶...
服務項目 服務內容 聯絡分機 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補助對象:
設籍本市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並符合下列規定:一、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 每月未達最低生活費2.5倍,且未獲公費安置。二、全家人口之土地(以公告現值計算)及房屋(以評定價格計算)合計價值未超過650萬元。三、全家人口之存款本金、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及投資之合計價值未超過1人時為200萬元,每增加1人,增加25萬元。四、未經政府補助收容安置者。
說明:同時符合申請第一項生活補助及政府所提供其他生活補助或津貼要件者,僅能擇一領取,但低收入戶生活扶助及榮民就養金不在限。
補助標準:
列冊低收入戶一、中、重、極重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8,499元。 二、.輕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4,872元。
核列中低收入戶一、中、重、極重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4,872元。二、輕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3,628元。三、榮民身份者且中、重、極重度身心障礙者人每月3,742元。
說明:前項津貼於每月15日前戶籍遷出則當月之津貼即停撥或繳還縣府。
應備資料:
一、申請書。二、身心障礙者之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一親等之直系血親及配偶、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如父母或 孫子)乙份。三、全戶所得證明及不動產證明及身障者最近年度綜合所得稅籍資料、相關投保(農、漁、勞保)資料。四、身心障礙者手冊(證明)正反面影本及身心障礙者私章(印章)。五、身心障礙者之應檢附郵局存簿1年內明細資料影本。六、身心障礙者之郵局存簿封面影本。七、其他證明文件(如學生證、榮民院外就養金證明、服役證明…等)。
申辦單位:
向戶籍所在地之聯合里辦公處提出申請,轉縣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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